我是一名即將畢業的95后大學生,打算和幾個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創業實現理想。
我是一名即將畢業的95后大學生,打算和幾個志同道合的小伙伴一起創業實現理想。 目前,我們團隊一邊申請成立新公司,一邊已接觸到了部分業務。 在此過程中,我們發現,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有企業法人的概念,而在業務合同簽署時還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,而有時又能聽到法人代表這個概念。 那么,這幾個法律名詞含義是否相同?如果概念不同,那么各自的職權、作用又有什么區別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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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企聯法律服務平臺律師朱紜:
法定代表人,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,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,對外代表公司,以公司名義對外實施公司行為,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。
法定代表人與法人、法人代表并不是一回事。 法定代表人是個人,而法人則是組織。 比如公司、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等都是法人。 法人代表也是個人,是由法人授權,代表法人行使某項具體職責的人。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在于,法定代表人是經過工商登記的,行使職權不需要法人授權;而法人代表無需經工商登記,需要法人另行授權,超出授權范圍或期限就不再是法人代表。
對于初創型企業,除了需要知道這些基本概念外,還應該清楚一份協議產生法律效力的標志。 比如,在合同簽訂過程中,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公司的蓋章是否缺一不可?《合同法》第32條規定:“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,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。 ”可見,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,有其一即可。 諸如此類的規定,一定要了解清楚。
另外我國法律規定,在某些情況下,即便法定代表人越權與企業簽訂協議,也具有法律效力。 《合同法》第50條規定: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,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,該代表行為有效。 ”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十條規定:“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,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。 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、特許經營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。 ”據此,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,否則合同有效。 所以企業在簽訂協議時,一定要注意這一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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